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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杨浦区 发布时间:2025-04-05 16:20:58 |
因此,要废止这样一个重要的行政法规,同样要走这样的立法、改法、废法程序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本案涉及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问题,虽然宇岩涂料、内奥特钢在苏州有可供扣押的财产,苏州中院作为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,但是本案可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。我国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,已经将不便管辖原则应用于具体的个案,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 不便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跨国主体间的民商事诉讼,其根源在于全球经济日益融合,超越国界的经贸往来、资本流动、技术转移、销售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矛盾和冲突。宁波海事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认为:三星重工在宁波有可供扣押的财产,故宁波海事法院享有管辖权。注释:作者单位:最高人民法院[1]宋建立:关于涉外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几个问题,载《人民司法.应用》2011 年第 19 期。三星重工和三星物产不服,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。反观纪要的规定,只要涉及我国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,不分原因和利益大小,均由我国法院管辖并审理的理念,有待检讨。 就本案管辖权而言,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未就纠纷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,且案涉纠纷属于一般侵权案件,并非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。对被告所举证据的审查应着重考察以下几个因素:1. 审理地点相对于当事人的住所而言是否存在不方便。保安处分立法最好的是意大利。 这一点于老师掌握的材料最多,他的《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》里面就收录了大量案例,我就不多说了。许多知识分子被认定为右派分子,重要的处理方式就是劳动教养。等到法院决定说要拘留,再拘留,如果说法院不拘留就拉倒了。要改恐怕也有很大的阻碍。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要依法行政、依法治国,但是劳动教养制度是在淡化、消解公民对法律公正的信念。当时曾经讨论过,行政拘留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吗?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里面是这么规定的,就是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,你要是不服,可以提起诉讼,在提出诉讼期间,如果你提交了保证金或者有担保人,就暂时不拘留。 现在要把它废除,似不可能。但是一些官员总是要把它上升为一种政治层面的东西,所以我们在研究劳教制度的时候,要尽量地去政治化。现在这个法律草案是一个折衷的草案,就是仍然维持现状,由公安机关来决定。外国也有这样的人,游手好闲,这样弄一下,那样弄一下,给社会造成很多不安定,你说他有多大的犯罪事儿,没有,还没法把他抓起来判刑,这在各个国家都有。 十几年前我听到这话的时候,感到十分诧异。宪法规定公、检、法要相互支持、相互制约,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。比如,上海一年的劳教人数就有一万多。正是因为这些问题,国内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很高。 现实确实有这样的情况,有些人是小错误不断,大错误不犯,各个国家都有。不少律师被吊销执业证,不能执业了。 第二,教育还得有一段时间,让他认识到他的行为是不对的。但填充的思路必须要清楚,就是把它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,绝对不能把它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来使用。 他们遇到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?就是一旦被决定劳教,就没有办法获得救济。罗尔斯和诺齐克奠定了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,人的权利和社会的正义共同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话题。第五就是延长刑事侦查的羁押期限,有的地方司法部门一看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,放也不敢放,就一律劳动教养三年。美国对这种人怎么办呢?我见过一个材料,是让他们吃苦去。政法委的文件怎么会成为直接的法律渊源呢?实际上,政法委的文件在我们国家是直接有效的、并且在相应的地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。右派非常惨,劳教时正好赶上大饥荒时期,很多人要么饿死,要么累死,饿死的不是少数,有的劳教农场在三分之一以上。 保安处分属于一种刑事手段,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进行。刚才考察了劳动教养的历史、现实,现在来看重新立法的过程。 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复议,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。这就是恐惧,使社会上每个人都没有安全感。 这种劳动教养司法化根本就不可能改变现状。现在想想这一论断是对的。 关进去之后你怎么告都没用,不理你。无论是要取消这个制度也好,还是要改造这个制度也好,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。部委里边反对声音最大的是公安部,认为把它的决定权拿走了,利益受到影响,所以它是坚决反对的。我们现在讨论劳动教养制度这个问题,首先要从宪法价值或公法价值的角度来认识,要放到政治哲学高度来认识。 按照吴思先生的说法,这是一种合法伤害权。总的来说,70年代以后,在关于人的叙事过程中,在把人作为一个样本来论述的时候,权利概念和正义概念一起,成为西方政治学、社会学、哲学、经济学叙事的两个核心概念。 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的宪法是相冲突的,首先和宪法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相冲突。这其中北京大学的姜明安老师和我就有一些争论,我主张废除,他主张改造。 我们在研究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时候,要厘清有哪些制度链上和价值链上的障碍,应该要梳理一下,这样才有说服力。怎么会没办法呢?作为后发展的国家,我们借鉴人家的做法难道不行吗?作为一种妥协性的做法,我建议这部法律再也不能把决定权给公安机关了,必须给法院。 里面争论比较大的就是决定权在于谁?有些省份是反对的,比如河南。从现在的劳动教养对象来看,只有加大从制度链、价值链的深入研究,才能说清楚这个问题,也才能对这个制度的改革取向有一个明确的认识。现在这条河流的整个流域都受到了严重污染,成了劣五类水质,已经无法服务于社会。我的建议是,既然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变异的、扭曲的制度,附加了这么多不合宪、不合法、不合理的行为,成为严重侵犯普通民众权益的手段和工具,那么我们应坚决予以废止。 作为一种折衷的方法,我建议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中将公安机关的决定权拿掉,而改由人民法院予以行使。从此以后,正义这一概念就成为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。 关于限制自由的时间,现在劳动教养的规定是一到三年这么长的时间,刑法里面一个比较轻的刑都要经过刑事诉讼程序,要法院来判决,为什么劳教一到三年就可以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了?这恐怕不合适。我认为概括得很准确,但仅仅从法律范围来讨论,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讨论,是很难解释清楚的。 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,第一必须由法律规定,《立法法》已经说明白了,没有什么歧义。这完全颠倒了劳教制度的根本性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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